更新时间:2018-08-13 10:35作者:三水老师
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经当地最高级别的定点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入医院一般应为当地三级医疗保障定点医院。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住院7日内(须在出院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手续。
(1)在市外联网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算,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2)市外非联网医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在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与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3)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居住地选定2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填写《居民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院登记表》,凭临时居住证、证明等材料,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患病住院后,应在住院7日内(须在出院前)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住院信息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医疗终结后,在市外联网医院即时结算;在市外非联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持发票、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对应医疗机构级别办理报销手续。
(4)未按规定办理住院、转院和备案等医疗保障手续,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20%。
(5)参保人员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自与医疗机构办理结算之日起,须12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过期不予报销。
(6)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医疗待遇挂钩机制。自2016年起居民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5年,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满10年以上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