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8:02作者:三水老师
大学生纳入居保,设置过渡期,从2011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
1.2016年8月31日前,大学生因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住院及门诊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院50元,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2.2016年9月1日起,大学生门诊大病费用按照普通门急诊结算,其余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注意事项:
1.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中规定:属于自费范围(如:各种体检、注射二类疫苗,痤疮、穿耳洞、美容性洁齿及激光美容等整容治疗,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康复、检查、治疗器械和用品,部分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药材等)的各种费用一律自理。学生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等造成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2.学生因病情需要去非学校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诊治,必须由指定医院转至非指定医院就诊。学生到民营医疗机构就诊,一切费用自理。
3.学生因病情需要运用CT、核磁共振、胃镜、心脏彩超、HOLTER等大型检查,必须经校门诊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检查,如遇急诊检查后三天内需补办申请手续,未经批准的检查费用自理。
4.如上海市调整有关政策,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