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22:01作者:王华老师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依据2011年市政府1号令规定,按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6%或4.5%一次性缴足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4.5%分三个年龄段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当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三)统筹区以外(含自治区本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可累计计算,但在我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市属旗县转入市本级的参保人员,在旗县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已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每缴费1年可按城镇职工缴费2个月折算。
(四)2004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军龄或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其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我市参保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未缴足15年的可按2011年政府1号令第十八条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五)调整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三甲医院为1000元,三乙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二级以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仍执行2011年政府1号令规定。由门诊治疗转为住院的,按一次起付标准收取。
(六)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的同时,废止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7〕4号)文件。
市级统筹相关政策:明确和调整城镇职工医保
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伯君通报了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并对文件的内容作了进一步阐述。
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为:2016年起,我市将实施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2016年,重点从四个方面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同时,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了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