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3 23:34作者:李天扬老师
政策: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至500元以内的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40%提高至50%。
解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2011年我市建立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以来,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为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至400元以内的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40%。
新政实施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上限增加了100元,报销比例增加10%,全市63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小病不住院,也可以在家门口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到225元的医保基金报销费用。
四、调整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
政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治疗的,基金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1200元和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1100元和700元。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治疗的,基金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1200元和6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1100元和500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起付标准不变。
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患者住院放化疗的,第三次及以上住院基金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门诊特殊病和门诊慢性病补助基金起付标准按职工医保三级医疗机构首次起付标准同步调整为1200元。
解析:“2016年的医保数据反映,职工医保80.56%住院费用发生在三级医院,一级医院仅占1.54%。呈严重的倒金字塔形态,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乔洪金说,为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结合“新医改”的分级诊疗制度,医保基金对参保病人的基金起付标准进行了调整,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引导参保人员科学理性就医,既可节约医保基金,又降低了个人就医成本,能较好的发挥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
此外,居民医保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患者住院放化疗的,第三次及以上住院基金起付标准统一由原先的400元降低至100元,新政将为居民医保的大病患者减轻较为沉重的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