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3 23:29作者:王华老师
2.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3.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三档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四、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1.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2.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级别越高的医院医保起付线也越高):
①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
②二级医院为200元
③三级医院为300元
④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
⑤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
注意: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3.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未在深圳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比例为90%;
4.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①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②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五、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住院床位费报销规定
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B级房间三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六、参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除新《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购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