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21:00作者:王新老师
划出成立镇江市第五人民医院(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因此将精神科转外地就诊权限改由镇江市第五人民医院负责,同时增加镇江市中医院(限中医科)转外地就诊权限。
此次调整后,我市共有7家定点医院具有转外地就诊权限,都是三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代表了我市医疗技术最高水平,能够诊断确定参保人员是否需要转外地就诊。
调整三
转外地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变了
此次调整最大的变化是,对参保人员未办理转外地就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来的不予报销,改为先由个人自付总费用的一定比例后,再按所参加的险种规定报销。同时,对转外地就诊的医疗费用在报销时,将个人先付比例由20%下降为10%,相应增加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调整后,统账基本医保和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的参保人员,经具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批准,转外地特约医院就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转外地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20%),然后再按规定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外地特约医院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40%(在外地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50%),然后再按规定报销。
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办理转外地就诊手续后,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在其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50%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外地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然后再按上述办法报销。
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解释说,参保人员转外地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回镇江报销,执行镇江的医保政策,即按照镇江医保的目录范围和待遇标准,报销时需先剔除目录外的费用以及按规定需个人先支付比例的费用,其余作为制度内费用再按规定分段按比例支付,即按个人账户、起付标准、统筹基金的顺序报销。由于是在外地医院就诊,制度外费用以及个人先付费用较多,整体待遇明显低于在本市就医的报销水平。
调整四
转外就诊总额预算管理规定有变化
我市原规定,参保人员转外地就诊结束后,需持有效凭证回原转诊医院审核报销。转外地就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40%纳入转诊医院的总额预算管理;另60%纳入外地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
调整后,凡参保病人在外地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外地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不再占用转出医院的医保预算总额。参保病人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