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30 21:50作者:王华老师
01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保值费。
1992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自1993年1月起在原企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关停并转、破产退出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记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金额详见《2016年度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6575元(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资额)。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民政管理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9315元,其中6575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740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二)中央、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7387元。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标准为:按40%比例缴纳为101400元、按35%比例缴纳为88725元、按30%比例缴纳为76050元。
六、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20184元。
七、有关事宜
2016年度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75%;月记账利率为2.29‰。
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农保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75%;月记账利率为2.29‰。
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0.35%;月记账利率为0.292‰。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
2016年12月23日
发文机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