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31作者:才子老师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实行市级统筹后,2016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一为成年人每人每年510元,其中个人缴费19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60元,个人缴费4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320元,中央、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具体补助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对可享受多项补助的人员,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省调整居民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时,随省文件适时调整。
三、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含退休人员)每年100 元,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四、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从居民基金中提取(居民不单独缴费),建立大病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五、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按照《白城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白政发〔2015〕5号)文件规定执行。
【统一待遇支付水平】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可以享受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单建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住院、门诊大病和社区门诊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新生儿医疗费。治疗葡萄胎、宫外孕和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发生的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个人账户划入标准。职工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职工年龄段确定,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5%计入,46周岁以上未到正常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8%计入,上述两项均含个人缴纳的2%,达到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退休(职)按本人上年度平均退休费的3% 计入。
(2)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个人账户基金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继承、缴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除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异地居住人员、参保人员死亡外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取。其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应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