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30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二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缴纳:
(一)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代收;
(二)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代收方式。
第十三条 居民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
第三章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组成,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来源包括: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职工和居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统一建账、统一核算。
第十五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只建立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暂按以下规定按月计入个人账户:
(一)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计入;
(二)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至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2%计入;
(三)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计入;
(四)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月养老金的4.5%计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计入。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按照前款第(一)、(二)、(三)项执行。
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个人账户计入总量不超过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总量30%的原则测算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