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29作者:三水老师
(七)完善大病保险监管体系,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1.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监督考核等工作,定期组织对商业保险公司赔付情况进行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的衔接,通过日常抽查、复核、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主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进行监管,对赔付率、保障水平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及新农合经办机构应提供基本医保报销信息,维护参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市财政局对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应严格遵守省财政厅出台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2.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3.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相关部门汇报,审定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监督检查大病保险制度落实情况,建立通报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