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20作者:王新老师
缴费持续到12月20日
2016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自近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结束。其中,各类学校学生和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集中缴费原则上于2016年10月20日结束;农村居民集中缴费原则上于2016年11月20日结束;城镇居民集中缴费统一于2016年12月20日结束。
各类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信息确认、费用代收等工作。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的农村户籍的学生儿童,由所在区(市)政府指定统一的代收机构,原则上由所在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代收。
其他居民以户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称街保中心)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信息确认、费用代收等工作。其中,市内三区居民可通过街保中心就近办理参保缴费。
初次参保须办理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初次登记的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 《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婴儿在出生6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他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当在3个月内缴纳居民医保费,从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上述时间规定的,可以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当年度不缴费的,该年度不作为中断年度计算,也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市内三区特殊人群应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费,再持收费票据或参保缴费证明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其他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特殊人群缴费办法。
中断参保须补往年缴费
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或者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可以在下一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参保时,应当补缴自2016年1月1日起应由个人缴纳的居民医保费,并自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补缴期间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死亡、出国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等特殊情况,可自愿申请将已缴纳的2016年度居民医保费退费,退费后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少年儿童看小病能报销
从新的缴费标准来看,少年儿童的缴费从上年度的50元,增加到了110元,变化十分明显,但带来的好处是能够获得门诊统筹待遇,也就是社区门诊看小病可以报销。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均建立了门诊统筹制度。从明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的门诊统筹也将发生明显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