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18作者:李一老师
新规还明确,省管单位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平均工资、市县非财政拨款单位缴费基数不低于统筹区社会平均工资的,鼓励进行个人账户资金铺底,铺底资金额度控制在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以内。驻常中央、省管公务员单位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可参照统筹区公务员补助政策,按有关规定缴费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津补贴纳入缴费基数 不再进行财政代扣
新规明确,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缴费,将津补贴全额纳入缴费基数。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将地方津补贴一律全额纳入缴费基数,不得减免。
此外,征收方式有变化,一律向用人单位征收医疗保险费也是一大特色。从2016年1月1日起,市人社部门将统一实行向用人单位征收医疗保险费。以往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由财政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将一律改为参保单位申报缴费。这样,高收入职工医保缴费额将有所增加。
平均支付比例有所提高 起付标准调整
平均支付比例有所提高。新规指出,按照市级统筹工作要求,合理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平均支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80%左右。而在新规出台之前,报销比例维持在70%。同时,严格控制三个目录外费用,减少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今后,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报销比例。
其次,起付标准也有所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500元,第三次500元;二级医院第一次500元,第二次400元,第三次400元;一级医院第一次400元,第二次300元,第三次300元。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住院均按以上标准自负起付线以下费用。以后年度,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对起付标准适时调整,调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
严查过度医疗行为 推行单病种包干管理
新规出台后,对医保资金的征缴与管理将更为严格。我市将强化缴费基数稽核,做到每年书面稽核l00%、实地稽核30%以上,并将稽核确定的收入水平作为缴费依据,确保基金收入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同步增长。开展清缴欠款活动,全面清查欠缴单位,以书面或网上通报方式,明确清缴时限和金额;逾期不缴纳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停保催缴,补缴到位后方可恢复参保关系;对确有困难的,要协议承诺分期到位,杜绝新的拖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