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15作者:才子老师
报销比列提高5至10个百分点
新调整的《实施意见》对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费用按政策范围给予报销的比例做了大幅提高。其中,一级医院(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由以往的80%提高至8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由以往的70%提高至75%,三级医院报销比例由以往的60%提高至65%,转州外就医报销比例由以往的50%提高至60%。据州医保中心城镇居民科负责人介绍,以一名患者在州内一级医院住院看病花费10000元为例,按以往的规定,扣去起付标准100元,个人承担1980元,最后可报销6336元。而按新调整的《实施意见》,扣去起付标准200元,个人承担1470元,最后可报销7080元。这就意味着个人承担的更少了。
新生儿报销有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按过去的参保范围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补助,住院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的保险制度。其参保范围是凡是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残疾人、孤儿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保。这对新生儿参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致使部分县(市)在执行过程中很难把握,有的县给予报销,有的县不给报销。新调整的《实施意见》对这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新生儿在分娩期一个月内提供所需材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在分娩时所发生的疾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报销范围。同时,对参保居民计划内生育补偿标准也有了明确规定,顺产补偿标准为1000元,剖腹产2000元,医疗费用不足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票报销,超出定额标准的部分由患者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