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04作者:王华老师
(二) 与诊断不相符的药品费用;
(三) 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
(四) 不符合或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
(五)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各种责任事故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六) 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七) 自杀、自残、酗酒等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八) 境外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台、港、澳地区);
(九) 在特需门诊就医和特需病房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
(十) 诊治不孕不育症的全部医疗费用、孕前检查的全部医疗费用、预防用药的全部医疗费用;
(十一)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本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基本医疗先行赔付的原则。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因患病发生的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报销。凭医保中心开具的分割单及原始单据复印件或医院出具的分割后的医疗费用票据、明细清单、诊断证明原件等相关材料,由补充医疗保险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由员工个人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再行报销。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按自然年)。
第十四条 参保人门(急)诊医疗费年底累计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凭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医保专用处方底方、门诊病历本、费用明细清单等原始资料,于当年底至次年第一季度前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当年度又产生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不再报销。
第十五条 参保人住院医疗费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到中智公司办理报销手续。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费用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到中智公司办理报销手续。员工子女医疗费用可在当年内随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参保人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提供相关报销材料。报销材料不符合基本医疗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亦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药费报销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药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药量,外用药开三支或三盒。药量超过用药规定时,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付。所开药物应与就诊疾病相符,发现有不相符的,所有医疗费均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