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02作者:王新老师
1、缴费满6个月方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超过20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1000元;
3、缴费满1年以上的,按《条例》、《细则》和《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以城镇个人身份参保前已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1年以上且未中断过缴费的,按本办法缴费后,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以城镇个人身份参保后未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未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以城镇个人身份参保后中断缴费时间累计在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欠缴期间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金额不超过补缴医疗保险费数额的2倍;
2、参保后中断缴费累计3个月以上的,视为停保,不再补缴;
3、停保后再次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按新参保人员办法处理。
(四)以城镇个人身份参保后退休的,按照《条例》、《细则》和《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待遇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休后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且以城镇个人身份缴费不足2年的;
2、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年且以城镇个人身份缴费不足1年的;
3、首次以城镇个人名义参保后,历年中断缴费的时间累计满1年的;
4、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的原工龄)不足15年的。
上述人员符合社会医疗救助规定的,其医疗保障纳入社会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