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02作者:王新老师
新增了在杭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非杭户籍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单独参加职工医保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新生儿参保、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委托银行代扣、医保先行支付等11项内容;
调整完善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筹资标准、职工医保费补缴办法、非杭户籍职工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规定、住院医疗费支付办法(分区间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医疗管理相关登记办理规定、医疗困难救助政策、医保基金赤字的财政补助规定等17项内容。
基本实现医保市级统筹
前后对比
总体变化:取消6项、新增11项内容
一是增加少儿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目前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本次修订调整为18万元,18万以上部分医疗费由财政按70%补助的规定。
现行政策规定,主城区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二档)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市财政按照70%的比例予以补助,但未包括少儿医保人群。
修订后的《办法》对少儿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财政按70%补助。
二是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的规定。
现有政策对城乡居民医保中的持证人员有困难救助规定,但对非持证人员没有救助政策。
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非持证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的规定,规定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超过统筹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超过部分可享受不低于50%的医疗补助。其中,主城区将城乡居民医保中非持证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的申请起点额度确定为25000元。
三是调整职工医保中在职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等)医疗困难救助的申请起点额度。
由原来个人负担超过20000元开始救助调整为超过15000元即可救助。
职工医保政策:五大变化
一是新增灵活就业人员中持证困难人员单独参加职工医保的规定。
二是取消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后降低医保待遇的规定。
现行《办法》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中断缴费时间在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医保基金承担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含)以上的,医保基金承担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