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7 14:24作者:才子老师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定额加发5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养老金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加发。
2.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公式: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15年)×1元。
(三)倾斜调整。
1.对高龄人员倾斜调整。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增加的养老金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在此基础上,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再倾斜加发50元,按月发放并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对企业军转干部倾斜调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五、其它问题
(一)参加本次调整的退休人员,2017年12月31日前已办妥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补发2018年1至7月份的增加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妥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补发其首次领取养老金当月至7月份的增加额。
(二)已按粤府〔2015〕129 号文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
暂按潮府办〔1997〕10 号文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单位发放的生活补贴按2.2%的调整加发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放落实,其余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待按粤府〔2015〕129 号文规定计发退休人员养老金后再通过社保基金清算。
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渠道代发的,由原渠道代调或预调,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后再通过社保基金清算。
(三)各单位请于2018年8月10日前到我局待遇核发科领取《2018年度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养老金核对表》,经核对发现退休人员的信息有误的,应填报《2018年度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更正申请表》,同时提供退休人员的档案等相关资料送我局待遇核发科重新审核(已按粤府〔2015〕129 号文规定由我局发放养老金的送机关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