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7 05:55作者:李一老师
注:1、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缴存基数下限为即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加上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差的四分之三的60%
领取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4、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办理材料
1、退休人员档案
2、《退休审批表》(要求用人单位依据档案记载,准确填写自然情况、单位编号、电脑序号,经退休人员和经办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后呈报)
3、符合因病、非因工退休条件的,还需提供《职工伤病诊断表》、《病、伤残等级鉴定证明》、《劳动鉴定表》等
4、当档案与身份证姓名不符时,根据长社保〔2004〕1号文件规定,填写《参加社会保险职工登记姓名校对证明》办理审核。
办理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办理地点
长春市社会保险局
地址:民康路1012号
电话:0431-86012333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长春市西民主大街809号
电话:0431-85679952
2016-2017年吉林退休金上调方案(细则)【3】
吉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80元
13日,长春晚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近日吉林省印发《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自今年1月1日起,为全省2016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