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4 23:16作者:才子老师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60元。
(三)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
1、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6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3、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四、从1月1日起,我省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5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490元。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