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4 22:55作者:王华老师
按照《通知》,本次调整的月增加标准是由4部分构成:定额均等增加部分,每人月均增加62元;与福建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详见表格);与个人养老金挂钩部分,按本人月发养老金标准的3%调整增加;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又根据《通知》,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含在2015年度新纳入统筹并于当年已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对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023元的,补齐至2023元后,再参加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通知》明确,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纳入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上述各项待遇增发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延伸阅读:福建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记者从福建省人社厅获悉,经福建省政府同意,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发文,决定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提高15元,调整后福建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文件要求,此次提高的基础养老金从2016年7月1日起补发,2016年12月底前将发放到位。
据介绍,此次待遇调整是福建省继1月、7月后,第三次提高城乡居民保待遇标准,经过三次待遇调整,福建省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从制度实施初期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目前,有51个县(市、区)基础养老金高于省定最低标准。
据了解,自2009年底启动试点以来,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快速发展,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做到应发尽发。全省参保人数目前已达1487.79万,参保率达98.09%。缴费阶段参保人员续缴率达95%左右。为方便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办理城乡居民保业务、缴存保费及领取养老金,近年来,福建省各级人社部门及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着力提升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