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7:01作者:李一老师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5.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6.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K政策亮点符合特殊条件的,按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580[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4.“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65元。“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