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21:04作者:王华老师
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待遇)的以下三类人员:
一是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
二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
三是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退休人员。
以上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2015年12月31日处于服刑期的人员不参加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挂钩调整
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按以上标准增加养老金基础上,再按以下缴费年限分档增加养老金:
15年及以下——每月增加15元
16年—20年——每月增加25元
21年—25年——每月增加35元
26年—30年——每月增加45元
31年—35年——每月增加55元
36年—40年——每月增加65元
41年及以上——每月增加75元
定额调整
(1)2005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适当倾斜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调整高龄养老金标准。
(1)对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85周岁及其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对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90周岁及其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3)对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85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4)对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9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