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6:30作者:王新老师
据了解社会部、财政部对于2015年调整退休企业退休金的通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19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3>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
上面所综述的三条是按照顺序开始执行
这次的养老金的调整所需要的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要从基本养老保险里面去支付;若是没有参加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员工则按照原来的渠道进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