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4 10:18作者:王华老师
2018年湛江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手续说明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的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①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②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③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④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下15个工作日内办结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手续。
①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②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③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④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1、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参保后,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应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索取参保凭证,并确认本人参保信息。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当场审核参保人员信息,按初审、复核程序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以下简称《参保凭证》),交参保人员签名确认,社保机构和参保人员各留存一份。参保人员未办理停保手续或其参保信息未核定的,待参保人员按规定办妥相关手续后,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参保凭证》。
3、参保人员在现参保地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其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应提交《参保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