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0:30作者:王新老师
规程适用于以下业务经办: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这些单位负责业务经办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2.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3.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二)转移接续申请
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三)发联系函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四)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