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4:44作者:王华老师
4.“新人”基本养老金计发。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新人”),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职业年金待遇领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执行。
5.“中人”养老金核算。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中人”),实行全省统一的过渡办法。由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暂时按不包含工资增长率部分的老办法进行预发,待“中人”待遇核算的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后,再按照《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多退少补。
6.“老人”退休费移交。9月30日前已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老人”)统一移交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由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国家和省上统一规定的待遇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7.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政策执行,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实施。
8.清算对账程序。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缴费工资等事项的变动情况,分别依据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三个清算期缴费基数,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金额,生成《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通知书》、《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征缴通知书》交参保单位。按照“明细算账、全额记账、差额结算”的工作要求,人社、财政部门和参保单位三方分别对参保单位、个人的缴费、待遇支出等项目实行三方对账并进行差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