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7 05:43作者:才子老师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规定执行。
三、企业建国前老工人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95元。
此次增加的待遇,作为计发一至三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四、按省有关规定补缴参保人员
对于12月31日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自2015年1月1日起,区分普遍调整、适当倾斜提高养老金水平。普遍调整按三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其中,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则是按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3%计算增加。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补缴纳入统筹时认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30元、20元和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