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05:50作者:李天扬老师
④过渡性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2)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仅限本市户籍员工):过渡性补贴、工龄补贴。
①过渡性补贴:只计发给1994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本市户籍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标准是按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计算。
②工龄补助: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本市户籍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标准是:(本人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
①综合医疗保险: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缴费基数的8.05%计入个人帐户。
②住院医疗保险: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上述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列支。
(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5%缴交;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2%缴交。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2、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是: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支付一次性生活费。
一次性生活费支付标准:
深户员工: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非深户员工: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2)退休前离开本市的员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积累额。
(3)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4)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个人帐户余额、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