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3 22:26作者:李一老师
记者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出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这是自2005年以来,山东连续第十一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此外,山东还对“建国前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等单独制定了养老金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退休人员定额每人每月增加125元、退职人员定额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仍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第二部分是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退休人员缴费年限长短划分为7个档次,月增加额为30至90元;第三部分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退休(退职)人员2015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3%增加。
济南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与往年不同,此次全省调整养老金采取了定额调整与挂钩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体现公平;挂钩调整体现长缴多得;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主要体现多缴多得,进一步加强养老金调整办法的效率和激励功能。”
此外,此次调整养老金还采取了适当倾斜的办法,针对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三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50元、150元和280元。
“建国前老工人”:
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555元,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4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