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8 21:58作者:王华老师
最新山西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
在最新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就我省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改革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处理意见。
《意见》中,确定了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为“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退休费)范围的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按照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此次也在改革范围内。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针对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待遇发放问题,《意见》中规定,经组织批准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养老保险关系。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保险待遇暂按现行退休费计算办法核定,从原渠道发放。启动实施后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意见》指出,一些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山西省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6)6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