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5 21:09作者:李一老师
2016年9月13日,青海省召开了调整2016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布会。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119号),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要求9月底前完成调整并将1至9月份增加的养老金补发到位,这是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调整待遇。
调整时间: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
1.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一是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15年及以下,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60元标准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4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二是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含统筹外项目)的1%调整增加(四舍五入到元),低于30元的按30元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时所任(聘)职务(职级)对应的2015年全省同职务(职级)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调整增加。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85年6月30日前退休且工作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无职务退休干部,以及退休时聘为高级技师、技师的工人,按乡科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退职人员、其他无职务人员和高级工及以下、普通工,按科办员、助教及以下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