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1 02:45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问答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形成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他们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阶段,可能会在同时段或不同时段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其目的是打破城乡分割养老保险制度壁垒,让城乡各类人群不论身份、工作地点如何变化都能顺利转移养老关系和保费,有力促进人口和劳动力流动,从而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哪些问题?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实现两种制度衔接。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衔接方式、衔接条件、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等政策和统一衔接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间的顺畅衔接。二是保障个人权益。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三是妥善处理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问题。从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出发,对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总体要求是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对于个人因重复缴费而产生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退还本人。四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即涉及城乡之间,也涉及不同地区之间,有的跨度大、时间长,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避免参保人员往返不同地区办理手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强调优化服务,规定由参保人员提出制度衔接的申请,主要手续由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少参保人员的往返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