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1 02:45作者:李天扬老师
3、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2016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最新消息:2016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我省出台《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将曾经从事乡村医生的人员与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一起,列入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调整的范围,按其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以解决这部分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
此次我省调整待遇标准是,曾经从事乡村医生等人员,按其在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帐户化额度除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确定。原在岗工作时间帐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时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对于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帐户化额度,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我省明确,乡村医生的身份和工作时间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确定。乡村医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起至离岗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不满1年按1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据测算,乡村医生按工作年限15年计算,养老金月待遇发放标准为323元。
目前,我省有在岗乡村医生1.8万名,离岗乡村医生约1.2万名,至2010年,已参加各类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仅为8000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