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23:47作者:王华老师
今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7月1日起,将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75元提高至90元。
3月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对提标工作的标准、时间和范围,资金来源、组织实施、工作要求都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据悉,这次统一提标,是我区继2013年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75元后的第二次提标,将使我区超过530万城乡老年居民直接受益,惠及千万城乡家庭,受益面最广,受益方式最直接。对更好的保障和改善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提高中青年群体的参保积极性形成理性预期,拉动城乡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区有38个县(市、区)在自治区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进一步提高了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此次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南宁市青秀区、崇左市凭祥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全区最高,达每人每月135元。
广西2017年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自今年1月1日起,广西将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幅度为2013年我区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这也是我区自2005年以来第十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自治区人社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在推进养老金调整工作。企业退休人员若有疑问,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了解相关情况。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批准,本次基本养老金上调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范围为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据介绍,此次调整仍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普遍调整主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标准为:普遍调整部分,在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8元基础上,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适当倾斜部分。一是对至2013年12月31日已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二是对至2013年12月31日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三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1902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1902元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