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09:11作者:王华老师
昨日记者获悉,近期,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件精神,淄博市下发通知,规范全市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政策。
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淄博市企业职工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现单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年限和年龄规定:截止2015年12月31日,需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
以个人身份补缴,具体补缴年限和金额:均以补缴时淄博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但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据测算,2015年度补缴一年需要6295.2元;补缴10年需要62952元;补缴15年需要944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