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13:37作者:李一老师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推进经办管理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对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经办人员学习《规程》,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具体细化有关内容,努力做到管理标准和服务行为的统一和规范。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