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1 22:17作者:三水老师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的用人单位被兼并或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合并的,由兼并或者合并后的用人单位补缴其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
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组成。
第十六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账户和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后的剩余部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利息收入;
(四)财政补贴;
(五)社会捐赠收入;
(六)调剂金收入;
(七)依法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本条例实施后按照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本条例实施前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累计金额;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第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市财政预算、决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预留一个月周转金外,必须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社保机构应当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放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二十三条个人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保机构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及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个人退休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前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