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1 22:16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四十六条凡按本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准予列入企业成本。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厦门市实行省授权的地区统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厦门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有关法规和规章。
本条例所称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包含厦门市。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