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1 22:08作者:李一老师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1993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按规定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
(四)国家机关及按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中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五)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六)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项所列单位的退休人员和第(四)项所列单位中退休前为工人或者工勤人员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离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统一管理,强制实施。
提倡和鼓励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补充个人帐户,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鼓励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费率和养老保险待遇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共济帐户和个人帐户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负责征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由单位管理服务逐步过渡到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属地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社区性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