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08:40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1.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10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
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按机保制度参保缴费并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其在原试点领取待遇的当月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
2.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其间已领取的待遇与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的累计差额,在实施参保经办工作后,按规定清算,多退少补。
3.个人账户余额(含利息,下同)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发放原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原核定并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但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待全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全部转移至企保制度参保,并按以下办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一)在职参保缴费人员。
1.以单位职工身份缴费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转移至原试点对应层级的企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个人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基础上,可按照企保制度关于单位及职工参保缴费规定,如实申报并分别缴纳从1996年1月1日至转移当月这期间的历年同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其中,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由单位和个人从其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以个体身份缴费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转移至原试点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企保经办机构参保。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自愿选择从参加原试点之日(但最早不能早于1996年1月1日)或从以个体身份缴费之日起,按照企保制度关于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规定缴纳相应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