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6:02作者:才子老师
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七、统筹层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省级统筹。全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基金预算;基金收支缺口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由省、市、县级政府分级负担,省级通过调剂基金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基金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省辖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核算,统收统支;基金收支预算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分级编制并组织实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