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7:38作者:李一老师
农民工被“区别对待”?
尽管如此,老一代农民工在面临退休时,缴费年限不够、补缴难等问题如果一时得不到解决,可能导致他们的老年毫无外部保障。
据媒体此前报道,,在京打工22年的一名农民工临退休前想申请补缴,但被西城区社保局拒绝,他只好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对于农民工的参保“困境”,有关专家表示,我国目前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而建立法律手段的,农民工因为当时的制度框架和社会情况,导致现在参保困难。他建议各地为农民工参保提供更多便利。
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已陆续出台关于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记者梳理发现,除了山东,四川、湖南、贵州等省份也先后出台相关规定,对补缴养老保险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在贵州省相关文件中,规定补缴对象应“在集体企业或事业机关工作过”;湖南省则有城镇户籍要求,农村户口的老人不能一次性补缴15年社保费。
对于各省补缴养老保险“区别性对待”,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可能是出于民营企业用人制度不规范,多存在“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当地有关部门为便于管理,对补缴对象作出这样的规定;而另一方面,也造成大量进入民营企业的农民工补缴难,在他看来,这无疑带来新的“不公”。
法律应补位
实际上,农民工参保难的问题正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已经明确保障农民工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对于其中提到的补缴问题,人社部曾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明确:以2011年7月1日为限,该日后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按新法处理;该日之前的漏缴,“按照国家和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过这两种规定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当地养老保险出台时间过早,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有区别对待。比如2001年施行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暂行办法》在缴费费率与退休待遇上,农民工不同于城镇职工,均以最低工资而非平均工资为基数。
业内有关人士认为,这样的区别化对待,有悖于城镇化的大潮。应该对社会保险法中有关条款进行细化,各地补缴细则及时修订,保障农民工平等权利,各地补缴在操作中才不至于“跑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