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7:33作者:三水老师
(一)严格执行政策。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将各类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严禁擅自突破政策,擅开政策口子,坚决杜绝违规纳入,对部分地方存在的基金缺口应按规定弥补到位。本《通知》下发前已对原试点进行清理规范的地区,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各市(州)对擅自突破政策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锁定参加原试点人员范围,并将人员名单统一报送市(州)。各县(市、区)应对编制外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标准以及已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标准进行审核,经市(州)复核后执行。
各市(州)要及时掌握本地工作实施情况,认真分析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州)应将本地原试点参保人员名单报省社保局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处理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工作,督促各地抓好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本通知有效期3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日
2016年四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新规定
近期,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继发文,就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可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
(三)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
(六)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二是2011年7月1日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我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