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23:34作者:王新老师
十四、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务。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通过适当调剂增加编制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收、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五、做好改革衔接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和本意见精神,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新制度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本意见实施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在本意见实施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原有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意见实施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该部分在本人退休时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并一次性支付。各地原有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5年按新制度正式启动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改革牵头协调部门的职责,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并加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落实编制实名制,坚决清理纠正违规超编进人问题。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国发〔2015〕2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贯彻实施。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省和各地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