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6:29作者:王新老师
2、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劳社厅函143号]
3、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和在高寒地区服役的,其军龄是否可以折算工龄,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现役军人。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劳办发[1995]126号)
关于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关系说明
我国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国有和集体等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统称为连续工龄,统账结合制度之后,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连续工龄的概念已被缴费年限所替代。职工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工龄计算的基本政策只是对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调整,不调整实际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