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18:22作者:王华老师
三、参保范围
(一)参保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范围。本意见所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其他学校暂不纳入。本意见印发前已按规定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再重新认定;对于今后学校法人属性发生变更的或者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教职发〔2015〕1号)有关规定执行。
被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通过董事会、教代会形成决议,以学校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类型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变更。
(二)参保的人员范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
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办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的编制外人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其他教辅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各市可结合实际,作出补充规定。
四、参保办法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参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时,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类人员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时间,按所在市确定的试点时间执行。
五、养老金计发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退休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待遇计发办法,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新办法执行,不设立过渡期,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