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21:46作者:李天扬老师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县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县区、乡镇政府是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本县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重点乡镇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抽调配备专职人员,靠实责任,切实把这项惠民、利民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以建立统筹基金和财政预算的方式,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各级政府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一)全市各级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时,应规划出一定数量的土地进行出让,出让收益全部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当年征地和历史遗留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
(二)全市各级财政每年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足额进行拨付;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县区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
(三)充分发挥各级土地储备中心的作用,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在土地出让金中,将土地承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一次性划入财政统筹基金专户。
(四)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征用土地的,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从统筹账户资金或财政预算中列支。
(五)政府土地储备和其他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列入项目概算。
第五条市、县区人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公安、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人社部门负责具体经办和出具审核意见。要履行牵头协调的职责,积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在征地时,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严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关。对未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项目,不得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意见。要充分发挥就业再就业政策优势,既要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又要重点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眼前生活问题。市级社保机构负责指导、规范县区社保机构的经办工作;县区社保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基数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发放,负责编制养老金支出预算,指导乡镇做好经办工作。
(二)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定本级项目的隶属关系。
(三)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统筹基金和基金专户的监督及政府承担部分资金的筹集及划转工作,出具个人承担部分收款凭证。对项目建设征地发放补偿款时,未扣除被征地农民个人应承担的40%养老保险费的,由县区政府负责征缴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