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21:34作者:王新老师
1.强化基金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征缴,由参保单位负责统一缴纳。其中,单位缴费部分按规定标准列入财政预算的,应及时拨付参保单位;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
2.妥善处理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有关问题。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原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3.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市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市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三、工作安排
2015年10月1日前,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展有关前期准备工作,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2015年10月1日起,制定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开展参保单位人员业务培训、信息系统调试应用等工作,全面推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四、组织领导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掌握改革进展情况,主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取得实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具体办法的制定和具体经办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