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9 11:02作者:李一老师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规范后的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个人缴费基数超过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山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如何确保平稳过渡?
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这次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脱钩;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具体为: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总的来说,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将与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紧密联系,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职业年金如何建?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有利于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职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