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0 00:13作者:才子老师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保障退役后享有看病就医的基本权益
根据现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士官服役期间,由军队财务部门为其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不缴纳保险费,退役时按照军队统一标准乘以服役年限计算,现行义务兵年给付标准为420元,服役满两年的退伍义务兵可领取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840元。退役士兵到地方报到安置后,要将军队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单位,由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由军队财务部门将退役医疗保险金交给退役士兵本人。
退役军人失业保险,为就业创业保驾护航
现行政策规定,士兵退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到用人单位就业后,单位或本人要持军队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及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的相关手续。这样,退役士兵到地方就业后如果再次失业,其服役年限将与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挂钩,保障了个人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期间的基本生活。